以下附表中所提及的“新標準”是指: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該標準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以下附表中所提及的“新標準”是指: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該標準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以下附表中所提及的“原標準”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該標準于2017年3月23日被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文廢止。
1,2017年3月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關問題的通知
2,2017年4月7日,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
3,2017年4月11日,廣西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
4,2017年4月12日,山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
5,2017年4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
6,2017年4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關問題的通知
7,2017年5月11日,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
8,2017年5月22日,山西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施行時間問題的通知
9,2017年5月23日,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
10,2017年5月27日,江西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局、江西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
11,2017年6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有關事項的通知
12,2017年6月28日,廈門市司法鑒定人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
13,2017年7月4日,湖北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
14,2017年8月18日,河北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
各省市《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文件一覽表(二)
1,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鹽中法電〔2017〕45號,1.損傷發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一律適用新標準;
2.損傷發生在2017年1月1日前的原則上適用原標準;
3.法院委托鑒定應明確鑒定適用標準。
2,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蘇鑒協
〔2017〕6號,1.2017年3月23日起交通事故評殘適用新標準;
2.辦案機構委托鑒定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原標準的,按委托要求適用原標準。
3,廣西司法鑒定協會,桂司鑒協通〔2017〕2號,內容同江蘇。
4,山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魯鑒協
〔2017〕2號,1.2017年3月23日以后發生交通事故評殘適用新標準;
2.2017年3月23日前原則上由委托方指定適用標準,委托方拒不指定的,仍可適用原標準。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協會,新司鑒協〔2017〕2號,1.2017年4月17日起,交通事故評殘適用新標準;
2.辦案機構委托鑒定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原標準的,按委托要求適用原標準。
6,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無文號,1.除工傷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侵權案件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統一適用新標準;
2.法院委托鑒定應明確鑒定適用標準;
7,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粵鑒協〔2017〕14號,1.2017年6月1日起,交通事故評殘適用新標準;
2.辦案機構在2017年6月1日以前委托鑒定明確要求適用原標準的,按委托要求適用原標準。
3.辦案機構委托鑒定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原標準的,按委托要求適用原標準。
4.2016年6月1日前已生效裁判需重新鑒定的適用原標準。
8,山西省司法鑒定協會,晉司鑒協〔2017〕4號,1.2017年1月1日起人身損害評殘統一適用新標準;
2.2017年1月1日前已委托鑒定但尚未出具鑒定意見,統一適用新標準;
3.2017年1月1日后受理的重新鑒定統一適用新標準;
4.工傷鑒定不適用新標準;
5.2017年3月23日起交通事故評殘統一適用新標準。
9,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無文號,1.2017年3月23日前發生的人身損害,按照鑒定委托適用評殘標準;
2.2017年3月23日起人身損害評殘適用新標準。
10,江西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局、江西省司法鑒定協會,〔2017〕贛司鑒8號,1.2017年3月23日前發生的人身損害已按原標準評殘現需重新鑒定的,原則上適用原標準,但鑒定委托方指定除外;
2.2017年3月23日前發生的人身損害評殘,原則上適用新標準,但鑒定委托方指定除外;
3.2017年3月23日起發生的人身損害評殘,適用新標準。
1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浙高法〔2017〕110號,1.2017年1月1日起人身損害評殘統一適用新標準;
2.2017年1月1日前人身損害評殘按原規定執行。
12,廈門市司法鑒定人協會,廈司鑒協〔2017〕7號,1.2017年3月23日前的交通事故評殘適用原標準;
2.2017年3月23日起的交通事故評殘適用新標準。
13,湖北省司法鑒定協會,無文號,1.委托人委托鑒定以交通事故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原標準的,可按委托要求適用原標準;
2.2017年3月23日前已生效裁判重新鑒定的,原則上適用原標準,委托人另有指定的按指定;
3.2015年12月17日鄂司鑒協字〔2015〕12號即日廢止。
14,河北省司法鑒定協會,冀司鑒協〔2017〕8號,1.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損害評殘標準以鑒定委托部門意見為準,無意見的原則上適用原標準;
2.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損害評殘應統一適用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