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交警在執勤中發現,一些路段發生交通擁堵,原因都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及時拆除現場,尤其在早晚高峰時間,這種情況造成的影響更為嚴重。
交警部門統計發現,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不愿拆除現場的現象比較普遍,有幾方面的原因:
一是對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不了解,不知道自己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輕微交通事故處理范疇;
二是怕拆除現場后,對方不承認事故經過,自己得不到賠償;
三是與保險部門聯系后,保險部門告知其要由交警部門出據處理文書。
根據《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現場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現場證據后,立即將車輛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采取自行協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點等方式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采取現場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現場證據后,立即將車輛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違者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輕微交通事故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駕駛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二)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車輛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四)駕駛車輛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行的;
(五)駕駛車輛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六)駕駛車輛逆向行駛的;
(七)駕駛車輛變更車道時,未讓在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八)駕駛車輛遇有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九)駕駛車輛追撞前方等信號或者行駛機動車尾部的;
(十)駕駛車輛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一)駕駛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十二)駕駛車輛倒車時,與車后其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十四)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十五)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駕駛車輛通過無燈控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十七)駕駛車輛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轉彎的;
(十八)駕駛車輛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的,未讓無障礙一方先行的;
(十九)駕駛車輛超車后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二十)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十二種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有交強險或者商業車險但不在保險期內的;
(二)使用假牌、假證、套牌、套證的;
(三)駕駛人不能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五)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六)車輛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動的;
(七)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它設施的;
(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十)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十一)未對現場肇事車輛拍照或者攝像進行固定證據的;
(十二)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